(2015)营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7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南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