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施家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施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施家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施家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家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21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家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施家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