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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庞某华诉曾某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华,曾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庞某华,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曾某忠,男,,汉族,现于黑龙江七台河市监狱服刑,。原告庞某华诉被告曾某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元林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9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曾某贤。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因怀孕才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经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原告无法忍受,曾于1999年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时被告在法庭上表示愿诚心悔改,因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两年后被告开始故态重发,更经常夜不归宿,终日流连于夜总会,并有吸食违禁药品的行为,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一直在外沾花惹草,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更没有在儿子面前树立应有的父亲形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当时原告念及儿子尚小,故对被告一再原谅。2009年,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浙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间,被告不但不认真改过自新,还多次犯错,故其被由原来的浙江监狱转到黑龙江监狱。更令人绝望的是,被告在此期间无视原告的辛苦付出,瞒着原告继续与第三者联系,令原告饱受上的痛苦,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曾某忠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9日,双方生育一男孩曾某贤,现跟随原告生活。1997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1999年年初起,由于原告嫌被告经常外出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告曾于1999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经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从2004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开设赌场,吸食违禁药品,并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原告规劝,被告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做伤害原告的事及越轨行为,但被告依然一如继往。2009年6月13日,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逮捕,并经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曾某忠于2015年1月20日写信给原告庞某华,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尊重原告的意见,另有肆万元债务属被告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并无购置大件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存款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计生证、逮捕通知书、协议书、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保证书、信件、照片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1999年年初起,由于原告嫌被告经常外出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虽被告曾于一段时间悔改。但从2004年开始,原告却发现被告开设赌场、吸食违禁药品,并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尤其是2009年6月13日,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后经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庞某华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曾某忠亦表示尊重原告意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正在服刑,故小孩曾某贤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庞某华与被告曾某忠离婚;二、小孩曾某贤由原告庞某华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