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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明霞与陈泉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霞,陈泉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355-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霞。被执行人陈泉霖。陈明霞与陈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4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执行款10948元、执行费52元,执行款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