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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财,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程骏,钱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78-1号申请执行人:郑财。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负责人:程骏,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程骏,朱合肥市庐江路64号14幢306室被执行人:钱植春。申请执行人郑财与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程骏、钱植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程俊与徐梅、钱植春与叶玉香系夫妻关系。徐梅与叶玉香名下财产应为程俊与徐梅、钱植春与叶玉香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程骏及其妻徐梅、钱植春及其妻叶玉香银行存款4712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1278-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郑财,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仁和大院2栋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负责人:程骏,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程骏,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朱合肥市庐江路64号14幢306室被执行人:钱植春,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纺织新村287号。申请执行人郑财与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程骏、钱植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程俊与徐梅、钱植春与叶玉香系夫妻关系。徐梅与叶玉香名下财产应为程俊与徐梅、钱植春与叶玉香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程骏及其妻徐梅、钱植春及其妻叶玉香银行存款4712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