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催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林善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303号申请人: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火炬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善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霞,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94270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2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洁利洁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鑫升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背书人宁波鑫升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