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晟合天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合天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2号原告晟合天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通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严之,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彦,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