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黎方明与深圳佳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方明,深圳佳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黎方明,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南门镇XX村13组21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670912865X。被告深圳佳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仙人岭村铁塔时代商业楼401A室,组织机构代码:680386209。法定代表人林振忠。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方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