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柳某某,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喻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