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添委诉李文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添委,李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添委,男,1980年3月1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李文昌,男,1959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添委诉被告李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张添委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添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添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添委承担。审判员 祁正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建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