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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添委诉李文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添委,李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添委,男,1980年3月1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李文昌,男,1959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添委诉被告李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张添委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添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添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添委承担。审判员  祁正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建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