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现跟与被告孙艳华、第三人赵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现根,孙艳华,赵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商初字第91号原告郝现根。委托代理人孙绍军,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华。委托代理人徐枫,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赵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现跟与被告孙艳华、第三人赵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现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