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奉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执字第175号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被申请人:奉磊,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奉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奉磊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