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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柴某、刘某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刘某,张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磁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贵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殷学敏、袁俊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及其辩护人谢贵新,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严清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殷学敏、袁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以及胡爱香(在逃)、张巧云(在逃)等人以马头电厂污染到马头工业城兴盛村为由,纠集50余人在马头电厂南门和西门进行围堵,致使当日上午10时至晚21时所有运输、工作等车辆不能进入厂区,在此期间对进出电厂西门的运输货车司机俎大雷进行敲诈,俎大雷在面临高额处罚的情况下,被迫给付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20000元。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进行处罚。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辩护人谢贵新的辩护意见是,兴盛村村民到马头电厂堵门讨要说法是一种维权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柴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柴某亲属拍摄的照片三张,邯郸市马头镇兴盛村委会的证明,兴盛村部分村民领款名单,收条。辩护人严清河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没有敲诈被害人俎大雷的动机和目的,案发后对收受俎大雷的钱非常后悔,并多次表示将自己分得的一千元钱退赔给被害人,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殷学敏、袁俊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俎大雷有过错,被告人属从犯,其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于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与胡爱香(在逃)、张巧云(在逃)等人以马头电厂污染到马头工业城兴盛村环境为由,相互串联该村多名村民对马头电厂南门和西门进行围堵,造成当日上午10时至晚21时所有运输、工作等车辆不能进入厂区,在此期间,对货车运输户俎大雷索要钱财,受害人俎大雷在面临高额处罚的情况下,被迫给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现金20000元。之后俎大雷等车辆才被放行。案发后,所得款项三被告人等人除向相关村民分发外,将剩余款分得。同时在审理期间,2014年12月29日,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分局刑警大队收到三被告人亲属退赔三被告人的各违法所得1000元。当天受害人俎大雷向公安机关反映,由于三被告人亲属多次找其赔礼道歉,已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俎大雷陈述,2014年6月15日9点左右,有三名女子带领好多兴盛村的村民开始围堵马头电厂的南门和西门,不让我运输“粉煤灰”的车辆出入马头电厂,到下午17时左右,马头电厂粉煤灰位比较高了,如果再不运走,可能会影响电厂的正常生产,而且由我负责供应粉煤灰的客户因为没能够及时供应粉煤灰,将面临马上停产的情况,(在平时我们和客户之间都签有协议,必须保证粉煤灰的及时供应,如果由于我方的原因,没有能够保证粉煤灰的及时供应而引起损失,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平时是我负责组织车队车辆把马头电厂的粉煤灰从马头电厂运出,拉到搅拌站或者水泥厂等需要拿粉煤灰当生产原料的厂家。大概在15日下午18时左右,我开车停在马头电厂南门门口外面东侧,看到20多个女子在马头电厂南门堵着大门,姓柴女子先提出“我们今天堵门的有300人,来堵门的人堵一天门,有的每天100元,有的200元,给我们四万元钱,我就让你的车走,并且保证明天也不堵你的运灰的车,如果不给钱的话,一辆车也不让出去”。后来姓柴女子又提出:“如果堵电厂门,一天每人是200元,堵你个人,我们给你便宜些,每人100元”,最后我没同意,她们三个人就离开了我的面包汽车。大概在20时左右,她们在电厂西门又找到我,姓柴女子和刘某对我说:“这样吧,都是三乡五里,给你便宜点,拿成三万块钱,我们就把门打开,你的拉灰车该干活干活去,如果不给钱,肯定不会让你的车走的,给了钱就让你的车走”,我对她说:“现在车上也不挣钱,让我考虑一下”。后来我和李拥军开着车到我家拿钱,结果就凑够了三万元钱,我在电话里对姓柴的女子说:“我就凑了两万块钱,如果可以的话,我把钱马上给你送过去,你看行不行?”姓柴的女子说:“你来了再说吧”,然后我和李拥军就拿着凑的三万元钱到了马头电厂西门,准备从这三万元钱内取出五千,可是没有取出这五千元钱之前,那三名女子就上了我的面包车,我对这三名女子说:“我就凑了两万块钱,你们看行不行?”当时忙了一天,我的头有些晕,在说话间我把带过来的三万元钱一下子都拿了出来,柴姓女子把钱接了过去,把钱给了刘某,刘某从这三万元钱当中数出五千元钱还给了我,把剩余的两万五千元装进了刘某自己的挎包里,当时我和对方都以为给她们的是两万元钱,之后我给她们说赶紧让车先走吧,这三名女子都说不行,非得让我按要求给她们打个内容是“兴盛村要求把污染费改成误工费两万元整”的条,而后我就给她们打了个条,条上的内容是“兴盛村要求把污染费改成误工费两万元整”,刘某也给我打了个条,条的内容是“今收到误工费现金两万元整,保证明天不再堵门”。而后她们三个人就对现场的人说:“钱拿到了,把门腾开,让人家车走吧”,我的拉灰的车就拉着灰离开了。我和李拥军离开了现场,对方那三名和堵门的村民也离开了,在离开的路上我突然意识到刚才给了她们是两万五千元钱,我赶紧给严大为打电话,让严大为向刘某要回了五千元钱。同时陈述,兴盛村这些人到马头电厂去堵门,可能是因为昨天(14日)晚上刮风,电厂发电的燃煤被刮到了兴盛村一部分,影响了村里的一些环境卫生。但是她们堵门时,堵着我的运输粉煤灰的车,不让车辆进出,在堵车的过程中,我反复给她们解释说,我们拉粉煤灰的车是我个人的车,与电厂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堵我个人的车,可是她们始终不听,依然堵着我的车不放,直至最后我答应了她们的条件,给了她们钱,她们才把我的车放行的。我最后给她们的两万元钱,完全属于被逼无奈,因为不给她们钱,我车队的车辆就无法正常进出电厂,会影响马头电厂和粉煤灰接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据电厂人员说马头电厂的正常生产经营一旦受到影响,一天的经济损失至少要上百万元,为此我们要承担很大的损失和赔偿责任,所以最后经过权衡之后被迫无奈之下只能给她们交了钱。2、证人严大为证实,2014年6月15日上午8时左右,马头兴盛村的部分村民以环境污染为名将马头电厂的南门和西门进行了围堵,不让车辆出入,只允许人员出入。我所驾驶的罐车在14日晚上就装满了粉煤灰,准备在15日上午将粉煤灰拉往粉煤灰的销售地点,但当天8时30分左右,当我准备将车驶出马头电厂西门时,西门已经被兴盛村的村民围堵,车辆无法驶出。后来俎大雷就到了马头电厂的西门和南门了解情况,并且与其中的几名带头的女子进行了沟通交流,始终没有沟通好,这三名女子都对俎大雷说要想车辆出入电厂就要向她们交纳钱,否则就不会让车辆通行。但是由于钱的具体数目没有达成共识,双方始终没有谈妥,车辆始终无法驶出和驶入,当时电厂方面催促的特别紧,要求尽快将粉煤灰拉走,否则就会影响电厂的正常生产,如果影响了电厂的正常生产,俎大雷要赔付电厂方面巨额罚款(此前俎大雷与电厂方面签署有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不能及时将粉煤灰拉走,俎大雷方面就要向电厂方面缴纳巨额罚款,并且承担相应损失),此时已经有20多辆运输车停在西门里侧不能正常通行,大概在21时左右,俎大雷被逼无奈之下,在马头电厂西门停放的车内与这三名女子再次进行了谈判,这三名女子仍然坚称不给钱,就不会让车通行,给了钱之后,才会让车通行。最后俎大雷被迫答应给对方两万元钱,这三名女子答应在得到钱之后,就会组织围堵电厂大门的人员撤离西门和南门,让车辆通行。后来俎大雷和电厂主管粉煤灰销售的李拥军一起到别的地方拿来了三万元钱,在电厂西门俎大雷的面包车内,俎大雷把这三万元都给了这三名女子当中的一名女子(当时俎大雷以为是给了她们两万五千元),后来一名女子当场又给了俎大雷五千元钱,此时这三名人员组织围堵电厂大门的人员开始撤离,而后俎大雷给这三名女子打了个条,条的内容基本是“补偿围堵电厂大门村民的误工费”,这三名女子当中的黄衣女子给俎大雷打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我不清楚。之后俎大雷和李拥军开车离开了现场,这三名女子和围堵电厂大门的人员也离开了现场,过了一会,俎大雷给我打电话和张银海打回来,于是张银海开车带着我在后面追上一个围堵电厂的村民,这个人带着张银海到了拿着钱的女子住处拿回了五千元钱。当时俎大雷是在面包车内给的对方钱,在车内的有俎大雷、李拥军及对方那三名女子,当时面包车的侧门是打开着的,我和张银海都站在面包车侧门处。3、证人张银海证实,2014年6月15日16时左右,我到马头电厂准备去开粉煤灰罐车,在马头电厂南门后发现电厂南门已经被20人左右围堵不让车辆进出,只允许人员徒步进出,于是我就徒步进入马头电厂厂区内,走到了距离电厂西门100米左右的粉煤灰罐车的停放位置,看到马头电厂的西门也已经被约20人左右围堵,同样不让车辆进出,人员可以进出,此时我的老板俎大雷已经在现场了,由于这些人不让车辆进出,我就只能坐在马头电厂西门的大门岗房间内等待。大概等到21时左右,我看到俎大雷和李拥军两个人驾驶面包车到了电厂西门对过之后,有三名女子上到俎大雷的面包车,俎大雷给这三名女子一沓人民币,是那名穿黄色上衣的女子接过去的钱,俎大雷说当时带了两万五千元(后来知道是带了三万元)钱过来,于是又退给了俎大雷五千元,而后该黄衣女子将剩余两万元(实际是两万五千元)钱装进了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后来黄衣女子给俎大雷打了一张收条,收条的内容是误工费两万元。之后这三名女子就就让堵门的人都离开了。后来俎大雷给我打电话说刚才给了那名黄衣女子是两万五千元钱,不是两万元,让我赶紧找到那名黄衣女子要五千元钱回来。我当时赶紧开上我的小轿车带着严大为追赶此时已经离开现场的那几名女子,在我们追到兴盛村村口的时候,追上另外身穿碎黑花上衣的女子,并说刚才给了她们是两万五千元钱,该女子带着我们找到了那名黄衣女子,经过现场清点后,确认刚才给她们的是两万五千元钱后,该黄衣女子又退给了我五千元钱,而后我和严大为开着我的小轿车离开了兴盛村。4、证人李拥军(马头电厂冀华实业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负责人)证实,2014年6月15日18时左右,我接到单位李振东经理的电话称兴盛村部分村民已经把电厂大门围堵了,同时对我说电厂的粉煤灰的灰位比较高需要马上将粉煤灰运出,否则会影响电厂正常生产,但是此时马头电厂的南门和西门都被兴盛村的部分村民围堵,车辆不能进出,只允许人员正常进出,我就对负责平时出灰的俎大雷说:“你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马上把粉煤灰弄走,出了事情,你负责”,此时俎大雷开着面包车带着我到了马头电厂南门,有四五名女子走过来(包括后来向俎大雷索要钱财的三名女子),俎大雷对这几名女子说:“把我的车放走吧,我这是私人车,不是我拉粉煤灰的车上的粉煤灰污染的你们,你们赶紧放我的粉煤灰车走吧”,姓柴的女子对俎大雷说:“你要给我们辛苦费钱,你才能走”,但是后来因为钱的数目问题,俎大雷和这些人没有谈妥,后来在20时左右,我和俎大雷去了电厂西门,对方三名女子也去了电厂西门,我和俎大雷把面包车停在了西门附近,俎大雷找到这三名女子说:“你让我们的车走吧,这几辆都是我的车,不是我的车的粉煤灰污染的你们”,这三名女子就说不给她们钱,就不会让车出入电厂。最后没有办法,俎大雷答应她们筹措钱,俎大雷开着面包车带着我到俎大雷家里拿了钱,用报纸包着,钱的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我和俎大雷返回电厂西门后,俎大雷给了她们两万元钱(后来知道是给了两万五千元钱),当时给那三名女子钱的时候是在俎大雷的面包车上给的,在车上的有我、俎大雷和那三名女子,那名戴眼镜穿黄色上衣的女子接过去了钱,这三名女子要求俎大雷打了个收条。而后就通知围堵电厂大门的人员撤离了现场,放行了车辆,而后这些人就离开了,我和俎大雷也离开了现场,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听俎大雷说多给了那三名女子五千元钱,又让别人把那五千元钱要了回来。5、证人张克敏(马头电厂行政事务部工农关系科员)证实,几乎每次兴盛村村的柴某、刘某、张某等五人组织以各种污染的理由堵电厂大门,柴某这五个人经常来我们部门,因为她们说她们是兴盛村代表,每次堵电厂大门时都是由这五个人来具体和我们行政事务部的领导或镇政府领导交涉,其他堵门的兴盛村群众都听她们的安排,即便我们如何劝离,这些群众只听柴某她们的,而且柴某曾经说过只要达到她们这五个人提出的要求,她们五个人就会安排堵门的群众撤离,不再堵门。他们堵门有时就在电厂门口生火做饭,吃喝都是由柴某五人负责的。6、证人张贵文(兴盛村村委书记)证实,马头电厂和兴盛村委会关于污染费有相关赔偿先后在2010年12月份和2014年元月份在马头镇政府签过两份协议,电厂按我们村的固定人口一天一元的污染费赔偿,每个季度的前十天电厂就会把污染费通过马头镇政府打到兴盛村委会账户上。村里再发放到村民手里,后来由每人每天一元的赔偿基础上增加到一块五。2014年6月15日柴某、刘某她们等五人带人去堵马头电厂的大门是自发去的,没有通过村委会。经过村委会给村民做工作,大部分村民都撤离了,只有柴某、刘某、张某、胡爱香、张巧云组织村民继续围堵电厂大门不让车辆进出,而且这些村民只听柴某的,我叫他们都撤离不要堵了,村民都不听。我第二天听说她们给大车司机要了20000元,才让被堵不让进出电厂大门的大车出入。7、证人李清林(马头镇政府党委委员),我是马头兴盛村的包村干部,兴盛村的村民一起去堵电厂大门时,电厂的工作人员就向我们镇政府打电话,几乎每次兴盛村堵电厂大门我都是给他们村的代表柴某、刘某、张某、胡爱香、张巧云等人谈的,都是以电厂附近居住给电厂要污染费,噪音费的问题经常围堵电厂大门。因为她们说她们是兴盛村堵门代表,每次堵电厂大门时都是由这五个人来具体和我们镇政府领导或电厂的领导交涉,其他堵门的兴盛村群众都听她们的安排,即便我们镇政府的人员如何劝离,这些群众只听柴某她们的,而且柴某曾经说过只要达到她们这五个人提出的要求,她们五个人就会安排堵门的群众撤离,不再堵门。8、证人蔺芳文(马头电厂武装保卫部主任)证实,几乎每次兴盛村堵电厂大门都是兴盛村的柴某、刘某、张某等五人组织的,都是以拆迁、各种污染以及让给村民办理保险等理由堵电厂大门的。她们每次堵门时,我们就负责报警、通知有关部门来协调,然后就是在电厂大门口看着不让村民进厂区内。她们说她们是兴盛村堵门代表,每次堵电厂大门时都是由这五个人来,具体和我们电厂的行政事务部的领导或镇政府领导交涉,其他堵门的兴盛村群众都听她们的安排,即便我们行政事务部的人员如何劝离,这些群众只听柴某她们的,而且柴某曾经说过只要达到她们这五个人提出的要求,她们五个人就会安排堵门的群众撤离,不再堵门。堵门有时就在电厂门口生火做饭,吃喝都是由柴某五人负责的。9、证人严风魁证实,2014年6月15日,俎大雷给我打电话说,兴盛村村民堵了马头电厂的西门,我们的排灰车一辆也出不来,已经影响到电厂粉煤灰吨位的增高,并且李拥军也打电话催促我叫我车队赶紧把粉煤灰往外排,否则将对我们进行处罚,一直拖到当天天黑,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我同意让俎大雷给堵电厂大门的兴盛村村民2万元来解决此事。事后俎大雷给我提出要过这2万元,因为俎大雷是干的我的活儿,他的车加入我的车队,他在现场没有处置好,后来我和俎大雷说好这钱就是俎大雷出了。10、证人杨克勤(马头电厂西门门卫)证实,2014年6月15日15时30分,我在马头电厂西门门岗值班,马头电厂西门已经被人围堵了,主要是马头兴盛村的村民,我接班的时候大概有10人左右,在21时撤离的时候大概有20人左右。当时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堵在电厂西门门口外侧,有的人拿着凳子坐在电厂西门外侧,在围堵电厂西门的时候,不允许任何车辆进出电厂西门,只允许人员进出电厂西门。大概有10多辆车被拦在了马头电厂厂区内不能驶出电厂。这些被堵车辆都是大罐车,主要是拉粉煤灰的。11、证人闫海生(马头电厂南门门卫)证实,2014年6月15日,15时30分至23时30分在马头电厂南门门岗值班。在我开始上班的时候,马头电厂南门已经被马头镇兴盛村的村民围堵了,有的用电动三轮车堵在电厂南门门口外侧,有的人拿着凳子坐在电厂南门外侧。在围堵电厂南门的时候,不允许任何车辆进出电厂南门,只允许人员进出电厂南门。在南门内外侧都有好多被堵车辆无法进出,在大门里侧有五辆车左右不能驶出南门,外面有好多车看到不能进门,过一会就自行离开了。到快撤离的时候有6人左右。撤离的时间大概在晚上22时左右。12、证人薛树久(马头电厂西门门卫)证实,2014年6月15日7时30分至15时30分在马头电厂西门门岗值班,发生了马头兴盛村的村民堵门事件。人多的时候有30人左右,少的时候有20人左右,这些人是轮流替班,有时就回家拿些东西或者休息一会,过会再过来。这些人有的用电动三轮车堵在电厂西门门口外侧,有的用电动自行车堵在电厂西门门口外侧,有的人拿着凳子坐在电厂西门外侧。在围堵电厂西门的时候,不允许任何车辆进出电厂西门,只允许人员进出电厂西门。这些被堵车辆种类比较多,有的是拉粉煤灰的,有的是拉石膏的,还有其他的小轿车。等我下班的时候,马头电厂西门仍然被那些人围堵着。13、证人杨雪峰(马头电厂南门门卫)证实,2014年6月15日7时30分至15时30分在马头电厂南门门岗值班,在马头电厂南门发生了马头镇兴盛村的村民堵门事件。开始堵门的时间是上午8时多,直到我下午15时30分下班的时候,马头电厂南门仍然被开始堵门的那些人围堵着。人多的时候有40人左右,少的时候有30人左右,这些人没事的时候就在现场,有事了就轮流替班,有时就回家拿些东西或者休息一会,过会再过来。这些人有的用电动三轮车堵在电厂南门门口外侧,有的用电动自行车堵在电厂南门门口外侧,有的人拿着凳子坐在电厂南门外侧。在围堵电厂南门的时候,不允许任何车辆进出电厂南门,只允许人员进出电厂南门。在南门内外侧都有好多被堵车辆无法进出,在大门里侧有六七辆不能驶出南门,外面有好多车看到不能进门,过一会就离开了。14、证人王巧玲、杜合银、李美芹、王秀香、徐文英、李忠友、杨玉兰、李国良、马秀芹、叶玉英、关玉芹、苗翠芹、刘爱芹分别证实,在2014年6月15日去马头电厂要污染费去堵电厂大门,后被分到不等的污染费。15、辨认证明载明,受害人俎大雷对在案相关被告人的辨认。16、抓获证明,2014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柴某、刘某、张某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分局刑警队抓获。17、书证:A、河北马头发电有限公司与兴盛村村民委员会协议书。(2010年12月30日和2014年1月10日两份)B、兴盛村村民领取2014年度污染费清单。C、邯郸冀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与严风魁的承包合同书。D、“兴盛村要求污染改成误工费补偿(20000元整)贰万圆整,俎大雷2014年6月15日。”“今收到现金贰万整(20000)误工费保证明天我们不在堵门,刘某2014.6.16”E、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8、公安机关提交的受害人俎大雷的谅解书及被询笔录。19、被告人柴某的供述:2014年6月15日,我就和胡爱香到马头电厂南门口,看到马头电厂南门和西门已经围堵了好多人,后来我看到马头电厂的人到兴盛村里拍了污染的照,随后我又回到电厂西门,当时西门人还是比较多,后来我又去了南门,此时已经接近中午,好多人离开了电厂,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在现场,大概到了下午15时左右,围堵电厂大门的部分群众对一个车骑关村的男子说让他找我,该男子找到我说:“你看能不能组织群众撤了不?”我对该男子说:“你去跟群众说吧,不要跟我说,我不管这事”,随后我就一直在电厂南门坐着,大概到了18时左右,我去了电厂西门,此前那名车骑关村的男子已经驾车到了电厂西门,后来该男子和我们村的刘某、张某、胡爱香等人讨价还价给付兴盛村村民多少钱,就可以放行进出电厂车辆的问题,在他们讨价还价的时候我在电厂西门对过的小卖部了。后来大概在晚上21时左右,该男子拿来了钱,把钱给了刘某,刘某给那名男子打了个收条,那名男子也给刘某打了条,当时在场还有张某、胡爱香等人。在收到钱之后村里的人就撤离了现场,进出电厂大门的车辆就得以通行了。在村里人员撤离现场后都去了张巧云家,因为当时刘某、张某、胡爱香把钱拿到了张巧云家,此时来了两名男子说多给了村民五千元钱,后来在张巧云家附近经过清点之后发现一共给了两万五千元钱,确实是多给了五千元钱,随后又退给了这两名男子五千元钱,随后刘某、张某、胡爱香、张巧云和我在张巧云家核实了人员名册(当时人员名册是刘某携带着)及如何将这些钱发给村民,最后确定是每人350元钱,此时好多人围堵在张巧云家门口,刘某提议说第二天再发放这些钱,当天晚上这两万元钱放在了张巧云家,刘某携带着发放钱的花名册和张某两个人住在了我家,第二天早晨6时左右,在张巧云临街的另外一座房子的门口(村委会西侧)将这些钱发放给了前一天堵门的群众,之后发放钱的花名册放到了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同时供述,我和刘某、张某、张巧云、胡爱香五人除了每人分了350元后,商量要比其他人多分一些,所以就多编了几个人名字,每人又多分了600元左右。20、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因为电厂的黑灰煤粉末,把我们村弄脏了,大概九点半左右我下班后看到大批村民都在电厂南门坐着,所有进出电厂的车辆都不让进出。我也参加了堵门。我听说西门也有人在堵截。期间我还去电厂西门时发现有不少往外运粉煤灰的车都停在西门出不来。我坐到下午六七点时,大家都在说往电厂运输货物的车主着急往外运,现在被堵了一天了,人家可能一天运不出去这些东西还得赔挺多的钱。现在车主想要给咱们点钱先把他们车放出去。当时天黑了我不知道是谁喊我让我去和车主谈一下看能给多少钱。我就过去了,找到车主俎大雷。俎大雷给我说:“我的这些车着急着走哩,你们有多少人,给你们点钱,让我车赶紧走。大概要拿多少钱?”我和张某商量这件事后,统计了下我们来了多少村民,我俩和村民商量按每人白天一百元,晚上二百元算了一下大概得三万元。我和张某就去找俎大雷说村民的意思让他拿三万元。俎大雷同意后就开着一辆面包车回家拿钱去了。过了一会儿,俎大雷给他大车上的司机打电话问我们能不能再少点?当时接电话的是张某,张某和我们商量了一下后同意俎大雷拿两万五千元让他的车出去。俎大雷开车来到西门后,我和张某上了他的面包车后对俎大雷说“这些钱不是我们给你要的,是你主动要给的,你得给我们打个条,说是给村民的误工费,要不你把这些钱拿回去,我们还是不让你车走。”开始他不想打条,后来同意了就打了一个给村民的误工补偿二万元的条。并且说:“给了你们这些钱后这几天不要再堵截我的车了。”当时正在和俎大雷说这话时,张巧云在车外面说了句:“不要啰嗦了,让人家拿两万元算了。”我们就同意了。俎大雷给我们打了条后也要求我们打了一张保证条,内容大概是我们收到他给的二万元误工费,保证明天不再堵截俎大雷的运输货车。俎大雷把钱给了我了,我当时没有点。俎大雷说里面还多着5000元哩。我就数了5000元给了俎大雷。其它的钱我没有点。就放到我的包里了。然后我们下了他的车后对村民说:补偿钱给我们了。大家都回家吧。我们和村民就一块回家了。俎大雷的几辆大车就从电厂出来了。我们刚走到村口,俎大雷大车上的两个司机追上我们说钱还不对,还多着5000元。我就拿出钱点了一下是25000元。我就又退了5000元给他们了。然后我们就去了张巧云家,走到门口时,我给村民说:我们今天晚上把账算一下看每人多少钱,明天把钱给大家分了。其它村民都回家了。我和张某、张巧云、柴某、胡爱香到了张巧云家算了算,平均每人能分350元。当天晚上我们几个人都没有回家,都在张巧云家了,第二天早上六点在大街上按当时去的人名单把钱分给了村民每人350元。是我记的名单。同时供述,柴某对我们另外四个人我、张巧云、张某、胡爱香讲,我们五人最辛苦,不能和其他村民一样,白天晚上都参与了分350元,所以在名单上又编了十个左右的名字,我们五人除了拿每人的350元后,每个人又多分了五六百元钱,这样每个人基本分得了将近一千元钱。2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4年6月15日,因为马头电厂里面落的“黑面子”落到了我们村,污染我们村非常厉害,我们把电厂的南门和西门堵了,让电厂给我们污染费,那天从上午九点多钟一直堵到晚上十点左右。电厂大门堵了一天,进出电厂大车出不了厂子。当时我下班回家后,我接了柴某和刘某的电话,柴某叫我赶紧去电厂南门,说我们兴盛村在电厂门要污染费,我就赶紧过去了。到了电厂南门的时候,我见柴某和张巧云、胡爱香等人都在那里,当时柴某叫我去到西门守着,她们在南门。到了中午的时候,我们村民有一部分走了,不再堵了,但是柴某对我讲,别人走不管,组织好我们的人不要走,我们事情电厂还没有解决。于是我带着一些村名在西门继续堵着,到了下午五六点钟,我给仍在南门的柴某打电话说西门有些乱,柴某说这边正有人给她谈着事呢,她叫刘某和胡爱香先到我们这边来看看。柴某在她们之后就也过来了西门,不大一会儿,那个车骑关的男子开车跟着过来又找柴某说事,看能不能叫堵他们的车先走了,柴某当时叫我和刘某、张巧云、胡爱香与这个车骑关男子谈,后来柴某还叫我和刘某在西门再次核点堵门的村民人数,按照白天100元每人,晚上每人200元,给车骑关男子谈,我们经过清点后,对这个男子说拿三万元吧,后来经过商量最后说好给我们两万五千元。我们答应后,那个男子给了我们钱,当时我从这个男子手里接过来这个钱,我随手给了刘某。我们当时还对那个男子说说你们大车又不容易,我们离得也不远,就再退你们五千元吧。说着刘某就数出五千元给大车退了。当时我们还写了一个两万元误工费的收到条,刘某还在收条上签了字。随后我们就不再堵电厂门里门外的车了。事完之后,在我们正往村里走着路上,那个男子又开车追上我们说多给了五千元。我们说那一起到张巧云家数数吧,数出确实多出五千元后,我们把多出来的钱还给了人家。那个男子走后,我和刘某、柴某、一起从张巧云家出来拿着两万元钱又去了柴某家。当天我们晚上是在张巧云家连夜核对了一下这一天村里人堵门的名单,合计着算出刨除一天的吃喝钱,每人分配者着350元钱。算完后,在凌晨四点,我和柴某、刘某、胡爱香、张巧云等民在兴盛村委会西侧将名单贴在了墙上,每个村民按名单每人领取了350元钱,将这两万元分完了。同时供述,当天,柴某对我和刘某、张巧云、张某、胡爱香讲,我们这五个人不能白忙活一天,要比每一个人350元一天要多一些,所以在柴某的安排下,让刘某多写了几个人名(编的名字),这样我们五个人除了拿每人应得的350元后,每一个人又多拿了600元钱,这样我们五个人每个人基本上分得了1000元左右。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刘某、张某伙同他人以企业污染村内环境问题为借口,与该村部分村民围堵马头电厂大门,阻止车辆进出,来满足其不合理要求,在此期间,使运输户受害人俎大雷处于当时工作的需要和面临违约处罚的形势下被迫向其妥协给其现金2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从主观上已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上述等要挟手段,对受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受害人被迫向其交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对于辩护人谢贵新辩护意见认为,兴盛村村民到马头电厂堵门讨要说法是一种维权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柴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经查,虽然维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被告人应当采取合法途径来反映,而被告人等人恰恰就是利用聚众围堵企业大门阻止车辆出入等的过激方式,对相关人员心理施压来满足其不正当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性质已经改变。故其辩护观点理由牵强,不予采纳。对于当庭所提交邯郸市马头镇兴盛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已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并予排除,不具有证据效力,其它材料取证程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严清河辩护认为,被告人刘某没有敲诈被害人俎大雷的动机和目的,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经查,从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据中受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是向受害人俎大雷索要钱财的直接参与人之一,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已经证实。被告人由原向企业反映问题到后来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其动机和目的性质已经转化,且受害人俎大雷给被告人刘某等人钱款,并不是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违心、被迫性质,被告人以及同案被告人在得款后才对俎大雷的货运车辆放行,因此,被告人在此期间向受害人索要的钱款的非法占有性的动机明显,其行为存在精神强制,情节并非显著轻微,故其辩护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殷学敏、袁俊华的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俎大雷有过错,被告人属从犯的观点,经查,俎大雷在本案中无过错,但被告人张某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动机及行为明显,又是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与同案被告人作用无主次之分,属共同犯罪,其辩护观点,无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辩护人对于三被告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充分考虑,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亲属在案发之后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赔其违法所得,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对三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愿望,三被告人当庭有退赔违法所得的意愿,在认罪方面均持有诚恳认罪态度,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无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军审 判 员  姚纪泽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