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黎定勇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8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勇,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0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勇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1日,黎某增将自建房出售,被告人黎某勇凭借自己是乐平市洎阳街道办湖腰畈村小组副组长的身份,以将村干部带走,不在黎某增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见证人,或者若黎某增私下卖房子,就挖断房子出路、推翻围墙等方式,让黎某增房子无法出售为由,敲诈黎某增1.5万元。2014年4月15日,黎某增通过银行转账将1.5万元付给黎某勇。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黎某勇凭借自己是乐平市洎阳街道办湖腰畈社区居委会湖腰畈村村小组副组长的身份,要求买房子住到湖腰畈村的被害人胡某泉将其菜地让出以修路,胡某泉不肯。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撕扯中,黎某勇双拳击中胡某泉的鼻子,将胡某泉打伤,胡某泉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勇委托朋友退给被害人黎某增1.5万元,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泉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人黎某勇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黎某增、胡某泉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乐平支行交易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中国交通银行乐平支行账户交易明细、乐平市洎阳街道办湖腰畈社区居委会证明、村长黄某、老年协会黎某崽等人的证明,被告人黎某勇书写的帐号、调解协议书、领条、收条、谅解书、(2007)乐刑初字第209号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吴某平、黎某福、胡某萍、董某、黎某武、王某均、程某明的证言,被害人黎某增、胡某泉的陈述,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勇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勇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勇故意伤害他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勇主动退还敲诈款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长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