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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童军伟、陈益民与陈益民、陈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军伟,陈益民,陈一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号原告:童军伟。被告:陈益民。被告:陈一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军伟诉被告陈益民、陈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军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军伟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