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童军伟、陈益民与陈益民、陈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军伟,陈益民,陈一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号原告:童军伟。被告:陈益民。被告:陈一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军伟诉被告陈益民、陈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军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军伟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