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唐敬义与被执行人全新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敬义,全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唐敬义,男,1974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全新梅,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敬义与被执行人全新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全新梅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全新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阳凯审 判 员 黄火旺审 判 员 黄德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