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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坝县夏云镇。2007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15时许,买毒人员黄某与被告人贺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此后,贺某某在本区丰泽街道六灌路比哥鸡排门口处附近,将1小包净重1.6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并扣押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600元(已处理)。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案发后,缴获的毒品已上缴至泉州市禁毒委员会。归案后,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笔录、称重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2007)晋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相关工作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贺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贺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贺某某贩毒行为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中,所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对贺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贺某某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