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叶民初字第05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廷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廷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叶民初字第05784号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薛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廷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