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渭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徐某某,女,藏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婕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后被告孤僻多疑的性格完全暴露,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恶语相加,致使婚后生活几乎天天在吵架中度过。2010年6月10日,婚生女王某某出生,女儿的出生并没有使夫妻关系好转,女儿成了被告要挟原告的筹码。原告去被告娘家看望孩子,得到的是被告及其家人的无端指责和打骂。被告通过控制孩子在精神上折磨原告和原告的父母,使老人思孙爱孙的美好愿望落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自结婚至今,家中开支均由原告负担。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支付王某某上幼儿园(2015年度及2016年上半年)学杂费用的50%;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辩称,1、原、被告结婚有感情基础,因孩子出生后各方面压力导致原告对被告和孩子不尽心;2、原告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欺负原告或剥夺原告教育子女的权利,被告为了养育孩子付出了很多,也做出了大量牺牲;3、希望法庭给双方一次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8年5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兰城民20083239号,原告、被告均系初婚。婚后于2010年6月10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缺乏沟通,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婚姻关系之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堃上网文书签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