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单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贵州省织金县人,务工,家住贵州省纳雍县。2013年7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单某,贵州省织金县人,务工,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3年7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单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奕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单某伙同陈x、周xx、吴xx、刘xx(后四人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并分工,结伙在安吉县递铺镇康山村康山砖瓦厂附近一租房、塘浦六庄村一农户家中、横山坞村包家自然村王xx租房内开设赌场,以唱山歌等形式召集他人,采用麻将牌筒子“二八杠”的方法,聚众赌博十余场次,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被告人单某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7月8日主动到安吉县公安局灵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与周顺福等人结伙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xx、吴xx、陈x、刘xx的供述,证人马某、李某、焦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员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单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单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本院(2013)湖安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拘役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本院(2013)湖安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单某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应亚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