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德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某,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喜业包装厂员工,住衡阳县溪江乡长峰村曹瓦组,因本案于2014年9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某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喜业包装厂(下称喜业厂)的搬运工,负责跟车送货。2013年5月份始,王德某伙同喜业厂司机欧召某、搬运工邱富某(均已判刑)利用外出送货之机,多次将松岗喜业包装厂的复膜珍珠棉运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群雄废品收购站私自变卖牟利,分占赃款。朱泽某(已判刑)明知该货物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从2013年8月份开始登记每次收购的具体重量。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王德某离职,作案期间已分得赃款约1.2万元。欧召某等人继续作案至同年4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王德某供述了上述经过。经鉴定,被侵占的复膜珍珠棉每吨价值11900元。经统计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月10日的侵占数量,被告人王德某伙同欧召某等人侵占的复膜珍珠棉共11.082吨,价值131875.8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收据、谅解书查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退赔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单位退赃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