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廿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燕飞与朱燕飞、丁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燕飞,丁子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商初字第18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剑锋。被告:朱燕飞。被告:丁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燕飞、丁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苏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