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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谭大春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大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46号罪犯谭大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澧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大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二十七天,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05年9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大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1.1分。2014年8月获得职业培训证书。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大春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大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