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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均存与高寿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存,高寿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刘均存。被告:高寿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存与被告高寿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均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均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均存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