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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淑贤与松原市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贤,松原市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洮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贤、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利。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洮劳人仲案字(2014)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波审判员 刘  奎  忠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占东(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