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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钱某健、庄某钰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健,庄某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健,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2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庄某钰,男,1995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健、庄某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钱某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庄某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庄某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钱某健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钱某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钱某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某健撤回上诉。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曾 鸣代理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