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成功、陈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建设小区4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骁、马叶林、陆月。被告刘成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陈慧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功、陈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苗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