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志航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志航建筑劳务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5号原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克晓,该公司一分司负责人。被告陕西志航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南段万强艺术家35层10号。法定代表人肖兴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本院在审理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志航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6元,减半收取15943元,由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艳代理审判员 蒋 瑜代理审判员 臧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