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洪彬诉宋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彬,宋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彬,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建华区被执行人宋绍勇,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绍勇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绍勇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