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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洪彬诉宋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彬,宋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彬,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建华区被执行人宋绍勇,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绍勇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绍勇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