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丁敬成。委托代理人:邱梦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葛某负担,退还原告葛某1361元。被告陈某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被告陈某。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仲 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