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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丁敬成。委托代理人:邱梦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葛某负担,退还原告葛某1361元。被告陈某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被告陈某。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仲 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