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三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华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民三民初字第398号原告XX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家强,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黄河六路***号众成大厦。负责人王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建,该公司职工。原告XX华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华委托代理人赵家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华诉称,2014年12月10日17时,陈建平驾驶车号为鲁M小型客车沿公路由南向西转弯上省道317行驶至流坡坞镇崔李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朱洪志驾驶的车号为鲁M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案报案后阳信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朱洪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725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合法赔付。对施救费吊拖费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7时,陈建平驾驶车号为鲁M小型客车,沿公路由南向西转弯上省道317行驶至流坡坞镇崔李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朱洪志驾驶的车号为鲁M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建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洪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阳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鲁M小型客车损失进行鉴定,阳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阳价认字(2014)第01100204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该车于基准日的损失价格总计8808元。原告另外支出拆检费1200元、吊拖费500元、施救费2000元。鲁M小型客车归原告XX华所有。鲁M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有效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阳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吊车费收据、拆检费收据、施救费收据,朱洪志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以及到庭各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建平驾驶机动车与朱洪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建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洪志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可依法确认的原告损失为:车辆损失8808元、拆检费1200元、吊拖费500元、施救费2000元,以上共计12508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认定范围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率,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剩余车损6808元、拆检费1200元、吊拖费500元、施救费2000元,以上共计1050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按朱洪志所负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范围内按50%赔偿原告525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XX华支付赔偿金2000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XX华支付赔偿金5254元;三、驳回原告XX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树海审 判 员 张荣新人民陪审员 赵开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晓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