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翔诉被告董形式、陈龙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董形式,陈龙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翔。委托代理人:张德平,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形式。被告:陈龙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诉被告董形式、陈龙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翔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75元(减半收取),原告王翔自愿承担(已交)。审判员 马树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