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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施新祥与胡定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新祥,胡定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施新祥。被执行人:胡定学。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26号施新祥与被执行人胡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6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