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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连生与杨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9号原告高连生。委托代理人贾月芹,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生与被告杨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连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