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韩炳义、张雨、王德宝、谢德功、温国民、张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炳义,张雨,王德宝,谢德功,温国民,张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炳义,男,无业。因赌博于1983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7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雨,男,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德宝,男,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谢德功,男,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温国民,男,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一×,女,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4)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炳义、张雨、王德宝、谢德功、温国民、张一×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炳义、张雨、王德宝、谢德功、温国民、张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韩炳义、王德宝、谢德功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干蛇,乘坐被告人张雨驾驶的苏J×××××号“别克”牌轿车到天津市静海县,韩炳义、王德宝、谢德功虚构买卖干蛇、赚取高额差价的事实,并谎称资金不足,拉拢出租车司机入股分红,在静海县大丰堆镇于家庄村路口骗取张二×人民币5万元。2014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韩炳义、王德宝、谢德功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干蛇,乘坐被告人张雨驾驶的苏J×××××号“别克”牌轿车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炳义、王德宝、谢德功虚构买卖干蛇、赚取高额差价的事实,并谎称资金不足,拉拢出租车司机入股分红,在盐山县盐山镇大李庄路口骗取李一×人民币3万元。2014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韩炳义、王德宝、温国民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干蛇,乘坐被告人张雨驾驶的苏J×××××号“别克”牌轿车到天津市津南区,韩炳义、王德宝、温国民虚构买卖干蛇、赚取高额差价的事实,并谎称资金不足,拉拢出租车司机入股分红,津南区咸水沽镇诚信里小区门口骗取于××人民币1万元。2014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韩炳义、王德宝、温国民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干蛇,乘坐被告人张雨驾驶的苏J×××××号“别克”牌轿车到天津市宝坻区,韩炳义、王德宝、温国民虚构买卖干蛇、赚取高额差价的事实,并谎称资金不足,拉拢出租车司机入股分红,在宝坻区方家庄镇杜家庄村路口骗取杨××人民币6万元。2014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韩炳义、谢德功、张一×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干蛇,乘坐被告人张雨驾驶的苏J×××××号“别克”牌轿车到天津市宝坻区,韩炳义、谢德功、张一×虚构买卖干蛇、赚取高额差价的事实,并谎称资金不足,拉拢出租车司机入股分红,在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路口骗取刘××人民币3万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韩炳义、张一×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干蛇,乘坐被告人张雨驾驶的苏J×××××号“别克”牌轿车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在实施诈骗预备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炳义、张雨均参与诈骗6起,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王德宝参与诈骗4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谢德功参与诈骗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温国民参与诈骗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张一×参与诈骗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韩炳义现金人民币2450元、银行卡一张,扣押了被告人张雨现金350元、银行卡两张、苏J×××××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及车内携带的作案工具干蛇279条、塑料水杯一个、黑色直板手机三部,扣押被告人张一×现金人民币650元、火车票及船票各一张;被告人张雨的亲属为其退赔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谢德功的亲属为其退赔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一×的亲属为其退赔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苏J×××××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干蛇279条、塑料水杯一个、黑色直板手机三部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宋××、张三×、张四×、李二×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二×、李一×、于××、杨××、刘××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炳义、张雨、王德宝、谢德功、温国民、张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韩炳义、张雨、王德宝、谢德功、温国民诈骗数额巨大,张一×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雨、谢德功、张一×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炳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德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德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温国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责令六被告人在各自犯罪数额限额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张雨已退赔2万元,谢德功已退赔2万元,张一×已退赔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韩炳义现金2450元,张雨现金350元,张一×现金650元计入已退赔数额,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苏J×××××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干蛇279条、塑料水杯一个、黑色直板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新人民陪审员 李春仲人民陪审员 项立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庆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