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朝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791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