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凤玲与全力机械公司、聂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玲,聂孝全,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2-1号原告刘凤玲,女,被告聂孝全,男,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力机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孝全,全力机械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告全力机械公司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700万元。现原告刘凤玲申请解除对上述到期债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全力机械公司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7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