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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中国某行安乡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杨有文,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地址:安乡县深柳镇xxxxxxxxxx。负责人戚俊,该行行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地址:常德市xxxxxxxxxx。负责人史学军,该行长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宏,男,系建行常德市分行安乡支行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二被告委托代代理人盛华,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系建行常德市分行法律顾问,住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武陵大道中段130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文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决定放弃诉讼,原告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有文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邓新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