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容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于2015年2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覃某某、余某某(二人已判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廖某某等人砍伐了覃某甲户的巨尾桉116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12.8立方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黄某某是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黄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解其不是主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同案人余某某、覃某某的供述,证人覃某甲、廖某某的证言,容县杨梅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滥伐林木,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商议、共同出资、共同砍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辩解其不是主犯的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以采纳。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梁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