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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东妹与肖水涛、毛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妹,肖水涛,毛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王东妹。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水涛。被告毛建芳。原告王东妹与被告肖水涛、毛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妹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建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水涛、毛建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妹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于2011年6月起因经营急需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5月30日,经结帐,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肖水涛、毛建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于2011年6月起因经营急需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5月30日,经结帐,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王东妹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6月20日归还5000元,7月20日5000元,8月20日4000元具借人肖水涛毛建芳”。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水涛、毛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水涛、毛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东妹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水涛、毛建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曹爱华审 判 员  高梁健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