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傅明远与张金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远,张金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傅明远,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朱晓平,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兵,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明远诉被告张金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明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明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晨代理审判员 汪涛人民陪审员 张 迎 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