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坤玉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高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坤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高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罗坤玉,女,69岁。委托代理人郭晓勇,男,45岁。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高工,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坤玉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高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坤玉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