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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森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蒋国文、深圳市奥大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森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9。法定代表人:刘沃辉。被执行人蒋国文,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大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0。法定代表人:谢兰英。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森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国文、深圳市奥大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国文、深圳市奥大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2270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