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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国柱、朱文秀与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柱,朱文秀,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苏国柱,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朱文秀,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震华,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被告张立民,男,4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郭艳民,30岁,汉族,现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柱、朱文秀诉被告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国柱、朱文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国柱、朱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柱、朱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