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国柱、朱文秀与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柱,朱文秀,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苏国柱,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朱文秀,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震华,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被告张立民,男,4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郭艳民,30岁,汉族,现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柱、朱文秀诉被告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国柱、朱文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震华、张立民、郭艳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国柱、朱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柱、朱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