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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秋来与王双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喜,王秋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喜,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来,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双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