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其勇诉江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勇,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徐其勇,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农民,住巢湖市散兵镇。被执行人:江春,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散兵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春银行存款75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黄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