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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平亮、王奕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平亮,王奕鹏,林银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陈平亮,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奕鹏,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揭阳市蓝城区,被申请人林银娜,女,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蓝城区,系王奕鹏妻子。申请人陈平亮因与被申请人王奕鹏、林银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以下财产:1、位于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即现出租办幼儿园的建筑物3座,其中,北向4层1座,南向3层1座,西向3层1座;2、位于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顶新厝西侧三角地片四层半别墅1座;3、位于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深丘北片、飞机场片和路南片8处建筑物,其中,厂房6座(1层)、4层宿舍楼1座、门房1间(1层);4、位于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面前片17.38亩的种植物林木1片;5、位于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电排路西工业区建筑物1座(土木结构1层);6、位于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电排路东工业区建筑物2处,其中,办公室1座(1层)、简易铁结构1座(1层)。上述要求查封的财产以查封物现状为准,价值约人民币20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林文雄名下的位于揭阳市蓝城区阳美路段大世界翡翠城10套住宅、8套商铺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奕鹏、林银娜名下价值约人民币2000万元的以下财产:1、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的建筑物3座(现出租办幼儿园),其中,北向4层1座,南向3层1座,西向3层1座;2、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顶新厝西侧三角地片四层半别墅1座;3、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深丘北片、飞机场片和路南片8处建筑物,其中,厂房6座(1层)、4层宿舍楼1座、门房1间(1层);4、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面前片17.38亩的种植物林木1片;5、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电排路西工业区建筑物1座(土木结构1层);6、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松王村电排路东工业区建筑物2处,其中,办公室1座(1层)、简易铁结构1座(1层)。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