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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善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邵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邵某丙。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和。被告整天喝酒赌博,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既要带孩子,又要忙于家务、农活,生活十分艰苦。被告对原告及子女生活漠不关心,甚至整年不归家,自2010年10月开始原被告即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无奈之下于2012年2月、2013年7月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不但不能与原告很好沟通,而且继续与原告两地分居生活至今,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已经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了使原告早日消除精神折磨,为此,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邵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邵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甲于1996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长女取名邵某乙,××××年××月××日生长子取名邵某丙。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经常酗酒、对家庭不负责任并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2年2月、2013年7月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与被告邵某甲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庭后经本院向原、被告双方的子女邵某乙、邵某丙调查,两名子女均证实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打,不能和好。同时,邵某乙表示父母离婚后,其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邵某丙表示愿意随父亲邵某甲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2)东双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东双民初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与邵某乙、邵某丙的谈话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并在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存有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前两次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可以看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关系依法不再维系。同时,原、被告双方所生子女都已年满十周岁,两名子女均表达了父母离婚后的抚养归属,本院依法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和选择。被告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二、女儿邵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儿子邵某丙由被告邵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