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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艳芬与张德添健康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芬,张德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梁艳芬,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北区。被执行人张德添,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北区。本院在执行梁艳芬申请执行与张德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添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分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德添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德添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分社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75元立即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733501040003270),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陈凤富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