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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海磊与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磊。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和七里河路交叉路口东领尚座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海磊与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磊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源: